红牛“50年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协议”争议,法院最新裁定

 人参与 | 时间:2026-03-23 05:51:51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决,宣布撤销了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与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泰两家公司在“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的独家生产和销售方面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为50年。因此,这项合作协议通常被称作“50年协议”。

中国红牛宣布,在2018年,随着中国红牛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基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在续展工商登记经营期限时遇到了困难。泰国天丝阻碍了中国红牛变更登记的办理,致使该事宜至今没有进展。这导致中国红牛怀柔生产基地停产、工人待岗,给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2021年,中国红牛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的有效性,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明确“50年协议”规定中国红牛的存续期为50年,并判令泰国天丝等协助办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续展工商登记手续,赔偿中国红牛经济损失1亿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并不具备分拆起诉的要求。因此,中国红牛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50年协议”还包括组建中国红牛这一内容,所以中国红牛作为合同客体而非主体,其自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也无义务履行,故不符合本案原告的资格。

红牛依旧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继续使用相同的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北京高院重新评估了一审法院关于上述认定的情况。二审法院的裁定书指出:首先,“50年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协议”是中国红牛签署的协议之一。根据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显示,“50年协议”内容表明,中国红牛是丙方之一;协议中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中国红牛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因此,中国红牛有资格依据合同提起诉讼。其次,根据合同条款的独立性,中国红牛有权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是由各个独立的部分组成的;即使某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基于此,中国红牛分别依据不同条款提出诉讼,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北京高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先前的一审裁定,并指示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50年协议”的争议目前在深浅和北京两地均有审理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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