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安全的通知》
自然资源开发局文件[2024]1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部门及各直属单位,部分省份的测绘地理信息机构:
为确保测绘和地理信息安全,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法》,依据上述法规规定,现对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
二、加强智能网联车辆涉测绘行为监管,确保所有智能网联车辆的使用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范畴。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及地图制作等涉及数据收集活动中,必须由持有有资质的单位——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相应测绘资格的专业机构来承担这一工作。
三、要严格涉密及敏感地籍数据的监管。各地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测绘资质单位确保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实景影像、点云等实测成果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储存和传输的含有涉密或敏感内容的数据不被公开,不能向有保密要求的领域提供此类信息。未经经过国家认可的安全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处理后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高于原始的级别。
四、切实严格监管导航电子地图审核工作。各地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地图审核,增强对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测量单位与汽车制造企业的指引督导,保证经过审核的地图方可投入使用。新加入的地图信息应通过安全审查并及时备案。
五、落实地理位置数据存储和出国规定:各地区应当增强位置数据全旅程监管措施,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的导航活动所需的以及地图制作更新所需要的地图数据,直接发送到有资格进行导航电子图测绘资质的机构管理下。其他公司或个人不能接触这些数据。所有数据必须存放在境内。使用的所有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及机密标准。如果要将位置数据发往国外,请确保对外发送审批,以及地图审查程序,并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规定。
六、加强地理位置安全监管。各地要着力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位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研发位置信息保密处理、及时预警与处置等技术,建立完善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位置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位置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和全周期跟踪,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七、鼓励推动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地理信息安全应用创新探索。有关地区要借助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车路云一体化”应用示范等,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企业、服务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及安全传输技术路线的探索尝试,加快标准规范研制,组织高级别自动驾驶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测试,促进新业态的发展与推广应用。
第八项是优化地理位置服务。各地区应及时为用户提供建立基于北斗的GPS卫星导航基准站"一盘棋"位置服务,从而提升天地图的服务能力,并推动实景三维中国、地理信息要素等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在智能驾驶的发展中被广泛应用。
九、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应立即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以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并且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便提升政策的透明度和认可度,从而稳定社会各界的预期。同时要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地理信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以此来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涉测绘地理信息行为,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健康发展部将通过专项调研、重点督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国家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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