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动机
近日,来自浙江省杭州市的李女士向《法治日报》记者表示,她手持两张面额共计500元的不记名购物券前往某连锁水果店进行换购,但对方告知这些购物券已过有效期无法正常使用。
“她不明白,花费购买的水果兑换券在过期后会作废吗?这种预付费模式是否就意味着一旦过了规定使用的截止时间,兑换券就会失效了。”
预付费卡券是否可以设定使用期限呢?卡券过期后,消费者还能否继续使用?针对这些疑问,《法治日报》记者展开了调研。
中国法制新闻记者 陈磊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丁一
“朋友花钱帮我买的兑换券居然因过期无法使用了。”浙江杭州的居民李女士对此事感到疑惑不已。
前几天,她从家里找出了两张总共价值500元的全国通用不记名兑换券,并去了一家连锁水果店选水果。结账时拿出兑换券却发现过期了。这时她才注意到兑换券背面有一行小字写着“兑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前”。
李女士想要商家替她换成兑换券,并且希望延长其有效期,但是商家因为没有延期服务而拒绝了她的要求。
记者们在采访时了解到,在使用充值卡或兑换券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商家设定有效期限的问题。而且,还有不少商家专门为预付消费次数的卡设置了有效期限制。
受访专家认为,消费者使用充值卡和兑换券进行消费时属于持单用途预付卡。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则不得少于三年。如果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在到期后仍有未使用的资金余额,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给消费者以备后续使用。因此,商家无权规定充值卡和兑换券“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否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超期卡片商家不接受使用
规则提示不够显眼。
北京东城区的张荣前不久拿着一张蟹券去买蟹的时候,被告知该券已经过期无法使用。
据张荣说,3年前,一位朋友送给他一张蟹券作为礼物。从那时起,他就多次向商家请求兑券提取螃蟹,但由于申请提货时正值螃蟹已被预订完或因错过季节螃蟹未上市等原因,未能成功兑换。进入秋季以来,他目睹了螃蟹陆续上市的情景,却得知由于时间过了很久,商家告知他那张蟹券已经过期了。
在他的观点中,如果商家由于季节或购买人数较多等因素无法及时供应螃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同样价值的商品作为替代选项。
类似的麻烦不少消费者都碰过。来自江西赣州的杨雨反映,他在一个电影票销售平台上买了一张电影兑换券,后来准备用时却发现已过期了。原来,这个电影兑换券一旦绑定了之后只能在七天有效期内使用,超过这个时间既不能使用也无法退款。
“在购买过程中,平台没有明显提示电影票有有效期,后来我在搜索了很久后,在优惠条款的下拉选项里发现了一行细字:‘过期后不退换不找零’。” 杨雨这样说道。
上海市徐汇区的徐婉手里有一张购物福利卡,是她所在单位在前年国庆节发放给她的。今年7月,她拿出这张卡时发现卡的有效期限为2023年10月19日,并且还有420元未使用的储值额。带着这卡片去找商家咨询时,对方说:“过期就是过期,无法重新激活或延期。”
来自山东枣庄市的宗杭所在的公司每年都向员工派发现金,该现金是公司工会事先支付购得,并以礼品卡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持有这种卡片即可前往商家购物,购买生日蛋糕或其他价值相当的产品作为福利。
去年十一月,单位发给她一张某蛋糕店的不记名蛋糕卡。但当时她未使用此卡。今年春节前夕,她把蛋糕卡交给女儿,并让女儿去蛋糕店购买一些食品。结果,女儿在挑选好食品准备使用时,发现被拒绝了。原来卡片背面印有一行小字:“使用期限为一年,截止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宗杭感觉有点奇怪,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因为通常单位会在员工生日那个月给员工买蛋糕卡并发放。但她收到的蛋糕卡一个多月后就过期了,这让她的感觉更加不对劲。
宗杭表示,虽然已将款项支付给商家,但因其有效期未到仍未使用,商家仍需协助办理延期手续。“我已经和商家协商了几轮”,她提到,“最终他们答应为我换发行一张2024年的相同面值的新卡。”
记者在一个第三方投诉平台上使用“卡券有效期”、“卡券到期”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了两千多条投诉。
此卡也有有效期限制
需要再次付款才能延长使用期。
除了某些不记名的充值卡或兑换券会有限定期限之外,还有些商家会在记名卡上设定有效期。
广东深圳的一位名叫黄瑞的居民遇到了这种情况。
去年年初,她在当地一家泳池购买了一张60次使用的泳池票。她在用了12次后因身体原因暂停游泳。今年5月再次去泳池时,工作人员告知“她的票已经过期了”。原来,商家给她办理的是每年只能使用60次的游泳卡。
根据她的回忆,她之所以决定办理会员卡是因为觉得按次计算且随用随得较为划算。当时的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她这张会员卡的有效期问题。
“我当时可以选年卡和次卡。年卡不限次,用得多自然更划算,但得一年内用完。因为初办卡时还不确定能否坚持游泳的习惯,就选择了次卡。”黄瑞说。
商家的做法让她感到困惑:“次卡为什么要设定有效期呢?如果是根据次数使用的,限制条件反而会比年卡多吗?”
她去找商家沟通此事。商家回应说,即便在办卡时没有告知日期,但付款后的收据上面都会明确标注有效期。
黄瑞表示,“我的收据早就不见了。她查阅了相关规则后,发现商家不应该给记名卡设定有效期。”“既然提到了过期问题不符法规,那么即便收据上明确标有有效日期,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她决定维权,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经过调解,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且最终黄瑞与商家达成了和解。
黄瑞的朋友王玲遇到一个问题,即在卡片到期需要续费的时候发生了什么状况。
王玲去了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练习,她的办理的是次卡,并注明了使用期限。在次卡到期前一个月的时候,卡片里还有不少剩余的课程。她找该机构进行沟通。培训机构表示可以为其延长次卡,但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或者再购买30次课程后就可以自动延期。
“实际上还是变相强制办卡”,王玲表示,“这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是给了一个选择”。
在北京工作的谭林在今年国庆假期回到老家湖南湘潭探亲时,遇到了预付款卡券过期作废的问题。
我带上所有卡券(三张游泳次卡),去了本地一家综合性体育馆游泳。这些卡券是我去年回家时购买的,由于不在老家工作,我买的是次卡。对方告诉我两张卡券已经到期了,只有一张还能用。“我记得这张卡写的是半年有效,从2024年3月到期。”谭林回忆道。 仔细查看卡券,他发现了一些端倪:其中两张是10次卡,在背面左下角注明了到期时间分别是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另一张则是无期限的次卡。
“为何次卡也有期限之分呢?”谭林很不明白。尽管如此,商家却明确表示必须使用无期限类型的次卡才能进入泳池。
建立健全的信用公示体系
建设数字监管平台
202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该报告指出预付式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一些经营者违规办卡的情况。报告私家侦探,侦探公司,调查公司,查人找物,商务调查,出轨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私人调查,19209219596中提到,在这些案例中,不少经营者在其发放的单用途卡上设定了一年的有效期限或者两年的有效期限,并在有效期到期后拒绝为消费者办理延期手续,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名卡不应设定有效期限;而不记名卡的有效期必须至少为3年。若遇超出有效期但仍有未消费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需提供如激活和换卡等额外服务以供处理。
孙颖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她指出,依据业务处理系统内记录了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情况来划分,可以将单用途预付卡区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两大类别。
我们通常所说的次卡就是单用途预付卡。如果单用途预付卡已到期但仍有剩余金额,商家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激活或换卡的服务,而不能随意决定过期作废或者不再办理退换手续,孙颖解释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指出,若不记名卡的有效期短于三年,则违反了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如果超过期限仍未改正,则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于此类单用途预付卡,包括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与兑付等相关行为。
受访者指出,一些有限期的预付卡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而失效。
孟强认为,在商家发行提货券时设置较短的有效期,并规定过期作废,这显然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无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认为,发行者设定的预付费卡使用期限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在此基础上,预付费卡的有效期应该是购买人与发行方之间预付消费合同所约定存续的时间。一旦预付费卡的使用期限到期后,根据预付消费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终止,双方应当互负返还义务。
王叶刚表示,在预付卡使用期限结束后,若预付式消费合同终止,则持卡人有权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请求发卡人退还尚未使用的余额。对于发卡人来说,预付卡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再保障预付卡支付功能的实现,继续持有尚未使用的余额将缺乏法律依据,应将其返还给持卡人。
如何治理此类乱象?孙颖建议事前加强对经营者的审核和监管,并明确经营者责任义务;事中要进行及时预警并打击违法行为;事后积极化解纠纷,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以提升治理效能。 同时需要创新监督模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结合数字治理与信用治理,建立预付式消费的信用公开制度。应及时公布治理信息,实现对预付费卡消费从备案、支付到售后全环节的全程监控。
除了《管理办法》外,今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定,例如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经营者在收到预付款后应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当经营者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余额等。不过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较为分散且不全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指出:
苏号朋提出,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提高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化水平。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预付费消费包括预付卡在内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将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费消费,有效遏制该领域的多种乱象,为相关执法机关依法监管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增加执法力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中提到的消费者均为匿名化处理)。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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